“大V”被网友辱骂后“挂人”泄愤,法院:都有错,互相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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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为息事宁人,小凡通过微博私信多次向李利表达歉意,但李利均未接受,并将小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凡在个人微博和其就读大学官网发布道歉信并向李利支付精神损失费。小凡见状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李利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在微博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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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裁判

此外,因李利发布微博配图有小凡肖像照片,不论涉案照片是否已公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已构成对小凡肖像权的侵害。因此,四中院认为小凡私信侮辱李利的行为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而李利作为网络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亦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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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不少网络用户利用网络空间虚拟性和匿名性的特点,对他人肆意谩骂侮辱、造谣抹黑、发布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甚至人肉搜索,这些不当行为都损害了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本案中,小凡辱骂在先,李利本是网络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但作为法律工作者,其同样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通过网“曝”的方式宣泄情绪,这也极易煽动其他网络用户对小凡进行人身攻击,其行为的表象已从自我救济异化为网络暴力。

名誉权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表层的匿名也不是包庇纵容侵权言论的保护伞,在实名制注册制度下,每一个网暴受害者都可以找到现实中的侵权人来主张权益。网络用户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遵守法律法规,发布的内容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无论是私信还是公开发表言论,都要牢牢把握自己的言论边界,切勿以暴制暴。

因此,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矛盾均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若自身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应当第一时间采取合理合法的维权手段,如果试图通过引导网暴来还击,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亦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以暴制暴的行为既不是正义之举,也违背了法治社会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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