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揭秘: 抢银行专业户,郑州”12.9”特大系列持枪抢劫银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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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将这个案件命名为郑州“12.9”特大系列持枪抢劫银行案。同时,这个案件也被确认为2000年全国二号大案。那么这个案件的原委到底是什么呢?是什么样的一个团队,竟敢抢劫银行200多万元?

01、银行抢劫案

在2000年12月9日下午四点半左右,在郑州一个银行营业厅里有几个客户正在办理银行相关的手续,忽然有三个戴着帽子的蒙面人,手里持枪和锤子冲入了营业大厅。

其中一个人将炸药贴在了银行的防弹玻璃上,到这个时候,银行的柜员和周围办理业务的人们才反应过来,有人要抢银行!

办理业务的人们立马向四周散去,不敢靠近柜台。银行的柜员也立马向后退,而其中一名职员赵娜则是立马按下了墙上的报警器。

轰鸣声响起的同时,蒙面男子也拉起了安装在防弹玻璃上的炸药的引爆装置。可是他似乎并没有安装好,炸药掉落在了柜台上。

蒙面男子没有一丝惊慌,立马冷静的再次安装,安装后蒙面男子转身向后走,几秒钟之内,炸弹发生爆炸。

爆炸的声音响彻营业厅,防弹玻璃被炸碎,另外两名手持铁锤的男子立马上前将玻璃的洞扩大,跳进柜台将桌上现有的钞票全部装进他们早就准备好的编织袋里面。

并且用枪抵着职员的头询问还有钱在什么地方,将钱全部装入编织袋之后,几人交换了一下眼神,立马准备离开营业厅。

在有银行保安人员上前查看情况的时候,其中一人用猎枪将一名保安射死了。由于银行动静实在太大,周围的人们纷纷上前,将银行围了个水泄不通。

可是就在五分钟之内,抢劫人员全部逃离了现场,从案发到逃离,他们只用了五分钟,抢劫团伙摘下帽子和面罩,分头行动混迹人群之中离开了。

这个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立马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况且在之前已经接连发生37万和五万的抢劫案。

弄得郑州人民人心惶惶,都没人敢再去银行办理业务,警方相关人员纷纷立下决心,一定要将这个案件侦破。

02、警方侦察破案

郑州市相关领导成立了专案组负责侦破这起银行抢劫案,但是罪犯做的滴水不漏,明显是在作案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几个月过去了,案件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进展。

在这几个月中,郑州警方接到了将近2000多条的线索,根据这些线索,他们侦破了800多起之前一直没有进展的案件,可是唯独没有这起银行抢劫案的线索。

没有其他办法了,郑州警方决定进行地毯式搜索,分区域一家一户上门采集指纹查看线索,几乎每个民警在一天内都要上门寻访上百家,其中的辛苦可想而知。

就在2001年6月12号的一次上门寻访,案件终于获得了实质性的突破,这天民警来到绿城花园小区,敲了敲房门却没有得到回应。

几分钟之后,一名女主人开了一条门缝,民警进门开始进行例行的问话,在看到男主人的时候震惊了一下,男主人名叫张书海,他整个人的体型和案件放置炸弹的那名主犯非常像。

女主人叫王雨,在询问的时候,她表现得十分的紧张,与她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张书海却特别的冷静镇定,回答了警方所有的问题并且协助警方采集了指纹。

为了不打草惊蛇,警方采集好指纹,去到了下一家继续走访,在这之后立马回到警局,将张书海的指纹和现场遗留下的指纹进行对比。

在6月13日凌晨的时候,检查结果出来了,张书海的指纹和抢劫案上现场留下的指纹一致,经过半年抢劫犯终于找到了!

得到这个结果之后,警察立马去到张书海的住所,将他控制住。

还抓到了两个女人带着两个包裹从张书海的住处出来,打开包裹,里面有猎枪和多发子弹,还有20多万元现金和一张30多万元的存折。

在铁证面前,张书海承认了自己所有的罪行,从他动手谋划的那一天开始,他就想到了会有被发现的这一天。

03、张书海是怎么一步一步走入犯罪的深渊

1955年五月,张书海出生在河南平顶山一个小乡村,家里上下三代都务农,家中很是贫困,所以从小张书海就有暴富的想法。

17岁的张书海在父母的鼓励下决定参军,被部队安排去东北当了一名工程兵,就在当兵的这个阶段,他学会了爆破技术。

张书海在部队表现得非常不错,退伍之后回到老家当了个村干部,带着村民们修桥修路,干了很多实事。

可是就在1990年的时候,已经过够了这样平凡清贫日子的张书海渐渐产生了不好的心思,从小到大,自己从没过过一天好日子,就是因为一直呆在这样没有发展前景的农村。

而在当下经济热潮正好来了,许多人下海经商都有了不小的成就,于是张书海也辞去村干部的职务和妻子一起开了个小照相馆,做点小生意。

可是夫妻俩对做生意都没什么天赋,两人干什么赔什么,把几十年省吃俭用下来的积蓄都给赔完了。

在后来,张书海还检查出来了糖尿病,命运专坑苦难人,没过多久,张书海的母亲因为没钱治病,天天躺在床上被病痛折磨。

张书海再也忍不下去了,开始有了犯罪的心思,他想着最亲近的人才是最值得信任的人,于是和妻子,妹妹,两个儿子还有儿子的同学一起商量起犯罪的事情。

在1996年11月,张书海带领团队进行了第一次作案,他们第一次入室抢劫拿走了五万元,尝到甜头之后隔年又在电信局抢走了37万元。

可是人的贪欲是无止境的,不劳而获以后,团伙里的人们都不再工作,只想着不劳而获,于是他们打算干一票大的,就发生了2000年郑州银行那起爆炸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有公民都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抢劫团伙中六名主犯都被判死刑枪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从犯也都相应被判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知识小科普

他触犯的是抢劫罪,能够知道的就是抢劫罪的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知道,就是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方式强行占有其他人的财物,而目的一定是出于故意的。

抢劫罪能够使用的手段除了使用暴力造成他人身心受到伤害之外,还有的就是使用胁迫等手段,目的就是为了让受害人不再进行反抗,所以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抢夺他人的钱财。

而且本罪一定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强,根据罪责行相适用原则来说,主观恶性越强的和社会危害性越强的,进行相应的定罪量刑就应该越重。

而过失罪相对比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太强烈,因此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就应该从轻处置。

主观恶性指的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显然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也要更强一点。

而社会危害性指的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的社会上的危害性,是否会造成大面积无辜群众受伤害。

而盗窃罪也能转化成为抢劫罪。

也就是在盗窃途中被人发现,结果进行暴力反抗抓捕的活动时候,盗窃罪就会变成转化型抢劫,因为这个时候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就更强烈一点,而且社会危险也明显的增加了,因此危险性更强。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得出,盗窃罪指的就是使用盗窃方法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

但是盗窃罪是比较温和的手段进行对他人财物的占有,而抢劫罪就是指使用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占有。

他们也算是共同犯罪。

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能够知道,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相同的犯罪活动,并且他们要在进行犯罪行为的事先经过一致的协商。

也就是说共同犯罪首先要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必须要做到事先串通好的,那么就是犯罪中途相遇就不能被判定为共同犯罪。

举个例子就像两人同时进行犯罪行为并且相遇了,但是因为事先没有串通,所以两人就不能被判定为共犯。

共同犯罪还要分为主犯和从犯。一般来说制定主要犯罪计划和主要进行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就是主犯,而协助犯罪行为完成的人就属于是从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主犯的刑罚往往要比从犯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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